参议院探索改变 DMCA

参议院委员会正在调查更新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DMCA)。 目标是使 DMCA 现代化,使其更容易保护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同时也捍卫合理使用权。 互联网档案馆通过鼓励委员会保持现状来回应反馈的呼吁。

版权改革

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知识产权小组主席 Thom Tillis 表示他打算彻底改革版权法,以便更好地解决当今互联网的发展方式,以及软件等新技术和这些用户的权利。

正在讨论的变化的广度旨在与现代技术以及用户如何与之交互保持同步。

参议员汤姆·蒂利斯写道:

“与其修改现有条款的边缘,我认为国会应该改革版权法的框架,以更好地鼓励创作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分别保护合法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商品和软件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

与在线出版商相关的第一部分旨在解决大小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需求差异。

Thom Tillis 想要做的是简化删除流程并将其变成一个停止系统,版权所有者只需通知在线服务提供商 (OSP) 一次有关侵权材料的信息。

此后,OSP 有责任监控重复侵权并将其删除,而无需给版权所有者带来负担。

此外,他说小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和小型 OSP 的需求有共同之处,应制定法律以反映这一点。

参议员是这样解释的:

“在我的 DMCA 改革听证会上建立的记录表明,任何改革的首要原则都应该是让数字版权不再是一刀切。 法律需要考虑这样一个事实,即小型版权所有者和小型在线服务提供商 (OSP) 之间的共同点可能比它们分别与大版权所有者和大型 OSP 之间的共同点要多。

因此,我认为我们应该考虑是否应该修改版权法以解决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这种差异。 “

互联网档案馆不同意并将 DMCA 的问题淡化为对问题的看法,并质疑 DMCA 的问题是否真的存在。

互联网档案馆是指“感知”他们回应中的问题,也就是说,看起来像问题的只是对问题的看法,而不是实际上的问题。

互联网档案馆回应:

“将世界划分为“大”与“小”在线服务提供商和版权所有者的想法在直觉上很有吸引力,可以作为 DMCA 一些感知问题的解决方案……”

然后,非营利组织质疑 DMCA 是否确实存在问题:

“然而,目前尚不清楚这些变化将解决哪些问题。”

互联网档案馆随后说明了“大型”组织如何能够以导致停工的方式处理 DMCA 请求。

“大多数大型平台,如 YouTube 和 Facebook,已经自愿开发技术并与大型权利人签订协议,以超越
法规,因为这样做符合他们的商业利益。

YouTube 备受讨论的 Content ID 计划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较小的非营利组织可能没有对这些响应进行投资,因为他们没有资源。”

虽然 Internet 档案馆的目的可能是展示当前系统的工作方式,因为大型组织正在积极主动,但他们也强调了小型组织必须以大型组织能够采取的方式积极主动的资源缺乏。

这个答案似乎与参议员的前提一致,即小型版权所有者和小型 OSP 具有共同利益,即小型组织比大型组织拥有更少的资源来发送删除通知和制定暂停政策。

用停工通知替换删除通知

委员会主席提议简化流程,以便版权所有者不必承担不断向同一组织发送删除通知的负担。 这样一来,一旦发出通知,OSP 就有责任取消重复侵权者。

参议员的建议并未涉及较小的 OSP 如何能够跟踪多项侵权行为。

这是正在讨论的更改:

“第 512 条赋予版权所有者识别侵权材料的责任,并肯定地要求 OSP 删除该材料或禁止访问它。 这种负担似乎达到了正确的平衡,但通知和删除制度本身给版权人带来的负担太重了; 对于版权所有者和服务提供商而言,该系统的效率也非常低下。

我认为美国版权法应该转向某种类型的通知和暂停系统——换句话说,一旦版权所有者通知服务提供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侵权,服务提供商必须在没有进一步提示的情况下,删除后续侵权使用,而用户(无论是否为版权所有者)声明他们认为该使用已获得法律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例如,合理使用)。”

互联网档案馆认为,由于五个原因,停留方法是行不通的:

1. 通过让内容删除以一种停留的方式自动进行,它消除了判断某事物是否确实是合理使用或侵犯版权的人为因素。 他们认为,人工检查不能扩大规模,这意味着版权所有者应承担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

互联网档案馆引用了收到错误的 DMCA 通知或适用于较大作品的一小部分的通知,这意味着自动停止响应会不公平地删除非侵权内容。

2. 他们认为,自动暂停可能会导致“广泛审查”,因为 OSP 必须使用第三方开发的算法来做出决定。 此外,这种系统没有上下文,也没有考虑到如何提交反对通知,以防止以自动停留方法删除内容。

3. 过滤技术可以绕过侵权内容的链接。

4. 通知和暂停系统对于 OSP 来说将是繁重且昂贵的。 他们指出,YouTube 花费了 6000 万美元来开发他们的 Content ID 反侵权系统。

5. 他们指出,没有证据表明通知和停留方法是否有效。

建议进行许多 DMCA 更改

这些只是正在讨论的对 DMCA 的一些更改。 其他更改包括创建更好的机制来对抗删除请求,自动化删除过程。 实现这一目标的改变之一是从联邦法院取消诉讼并将其转移到小额索赔法院。

通过不删除包括地址在内的个人身份信息,还可以增加相关人员的隐私。

然后还有保护合理使用的目标。 由于侵权创作者和 OSP 之间的 DMCA 协议未涉及可能有权合理使用作品的第三方,因此令人担忧的是,DMCA 法律可能会阻止合理使用并导致自动删除不属于该作品的作品的增加。侵犯著作权人。

这种担忧也是互联网档案馆提出的问题之一。

这是参议员写的:

“版权所有者和 OSP 为补充第 512 条而采用的自愿协议的一个问题是,第三方利益通常不会在协议中体现出来。

这可能会导致担心某些版权所有者可能无法使用 OSP 或将其作品纳入 OSP 的货币化计划,或者特定用户和消费者的言论可能会受到审查。

我有兴趣通过允许监管审查来保护这些利益,以确保自愿协议不会禁止法律授权的使用(例如,合理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对第三方造成过度负担,包括未签署协议的版权所有者。”

DMCA 应该更新吗?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DMCA) 成立已经过去了 22 年。 互联网、用户共享内容的方式以及许多其他考虑因素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此外,可能有一些方法可以通过让利益相关者更容易捍卫他们对内容的公平使用来改进系统。 能够在小额索赔法庭提起诉讼也消除了 DMCA 请求可能变成昂贵的联邦法庭案件的担忧。

但互联网档案馆表示,没有证据表明这种通知和停留系统会起作用。

“……我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停机’系统是否有效。 版权局报告说,它没有足够的经验证据证明下线要求的有效性……国会的审慎做法是等待,看看投资于下线方法的司法管辖区会产生什么证据……”

您如何看待 DMCA? 你觉得可以改进吗?

引文

阅读参议院委员会的改革建议和互联网档案馆的答案:
回复:Tillis 参议员针对利益相关者提出的 DMCA 改革法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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